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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衣某、衣某诉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某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衣某。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衣某。

二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王×。

二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乔×。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朱×,局长。

委托代理人司×,男。

衣某、衣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某局(以下简称某某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2月30日,衣某、衣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衣某、衣某申请再审称,原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某某,本案争议涉及到军队房屋及土地占有、使某、处分等事项,显属部队内部行政管理事务,且衣某离休后即进驻空司某某休所,部队对其仍然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衣某、衣某以某某局不履行双方签订的《调整腾退住房协议书》为由,起诉要求某某局为其解决位于某某区面积为99平方米价值70万元的经济适用房一套。经审查,衣某、衣某与某某局系因军队单位内部调整腾退住房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某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对其再审主张未提供充分依据,其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衣某、衣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京

审判员谭平

代理审判员李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春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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