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吴平均,西安市X区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原告王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但原告在六个月内即2012年1月9日再次起诉,其起诉不合符法定的受理条件。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免收,王某已预交300元,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某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勋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