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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X诉被告朱XX、柏XX、胡XX、闫XX、秦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闫X。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朱XX。

委托代理人万XX。

被告柏XX。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胡XX。

被告闫XX。

被告秦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X诉被告朱XX、柏XX、胡XX、闫XX、秦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X撤回对被告朱XX、柏XX、胡XX、闫XX、秦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闫X负担。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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