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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诉被告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黄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朱某诉被告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2012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购房协议,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洲市X区圣华名城X栋X室的房屋一套,面积89.71平方米,总价值249400元。被告需在40天内办理过户手续,由被告承担过户费用。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65000元,如一方违约则赔偿另一方定金的两倍。但被告因未归还银行按揭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支付的定金也未归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依据合同履行完购房过户,并承担诉讼所有费用。交付原告石峰区圣华名城X栋X室,完成房屋交付手续;二、如被告未如约交付房屋,则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30000元。

被告黄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购房协议,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洲市X区圣华名城X栋X室的房屋一套,面积89.71平方米,总价值249400元。被告需在40天内办理过户手续,由被告承担过户费用。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65000元,如一方违约则赔偿另一方定金的两倍。但被告因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贷款而办理了他项权登记,而未归还银行按揭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支付的定金也未归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自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原、被告确认原告朱某已交购买房屋的定金为65000元,被告黄某承诺于2012年5月2日之前一次性双倍返还原告朱某购买房屋定金计130000元;

二、原告朱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42元,减半收取2521元,财产保全费1767元,共计4288元,由原告朱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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