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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甲、许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许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许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甲、许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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