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律师。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1,律师。
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某球、曾小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瑞担任记录。本案的简要事实是:2006年5月20日,原告黄某将浆水乡都岭煤矿财产份额20万元转让给被告黄某,被告黄某向原告黄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黄某投资款贰拾万#(200000)。借款人黄某,2006.5.20”。2008年10月15日下午3时被告黄某在浆水老信用社取了5万块给原告黄某。余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剩余欠款。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自愿偿还原告黄某欠款120000元。(此款的付款期限为2012年5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70000元)。
二、原告黄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被告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曾国萧
人民陪审员黄某球
人民陪审员曾小中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周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