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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犯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鹤壁市X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行贿于2011年3月18日被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山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行贿罪,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现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份,被告人杨X为获取鹤壁市X区X路工程承包权,给时任鹤壁市X区开发建设总公司总经理兼任淇滨区X组长的XXX行贿5万元现金,XXX收受贿赂后,违反招投标的相关规定,非法将淇滨区X路的标的透露给杨X。事后,被告人杨X的公司因标书报价过高并未中标。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XXX的证言、朝歌路评标报告、主动供述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某告人杨X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公诉机关也建议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犯行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尤文广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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