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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义某甲与被告义某乙、义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义某甲,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小林,湖南都庞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德文,湖南都庞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义某乙,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农民,住(略)。

被告义某丙,男,195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农民,住(略)。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瑶族,住江永县种子公司。

案由:健康权纠纷

原告义某甲与被告义某乙、义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唐建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万强、人民陪审员呼增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19日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曹勤武担任记录。原告义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林、陈德文,被告义某乙、义某丙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某到庭参加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义某乙、义某丙自愿赔偿原告义某甲医药费等经济损失10000元(已当庭付清);

二、原告义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原告义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2年3月1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建沅

代理审判员万强

人民陪审员呼增旺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曹勤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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