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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198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义庆娟,江永县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何某甲,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瑶族,下岗职工,住(略)。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建沅、代理审判员万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2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曹勤武担任记录。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义庆娟,被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乙到庭参加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甲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何XX由被告何某甲直接抚养至18周岁,原告徐某自愿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32000元,在2012年3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2年3月2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燕

审判员唐建沅

代理审判员万强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曹勤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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