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再审被告)梁XX。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上诉人(原再审原告)刘XX(已故)。
委托代理人周X。
被上诉人(原再审被告)陈XX。
上诉人梁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再审程序违法。本案原再审原告刘XX已于2010年12月6日去世,原再审获知此情况后,既未第二次开庭,更未变更诉讼主体,通知刘XX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就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原审再判决,属主体错误,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