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XX。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X。
法定代理人赵XX。
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XX。
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X组。
代表人刘XX。
委托代理人沈XX。
上诉人钟XX、赵XX、赵XX、蒋XX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顾能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益民、魏蓉参加合议庭,于2012年2月2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钟XX、赵XX、赵XX、蒋XX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XX、蒋XX,被上诉人江华瑶族自治县X组的代表人刘XX及委托代理人沈XX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顾能辉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