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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XX、蒋XX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X。

委托代理人胡XX。(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

委托代理人胡XX(胡XX之父)(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戴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沱江支行。

代表人徐XX,该行行长。

上述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XX。

上诉人刘XX、蒋XX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二初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刘XX、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胡XX,被上诉人胡XX的委托代理人胡XX、戴XX,被上诉人罗XX、湖南江华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江运行的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华瑶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华瑶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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