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X。
委托代理人胡XX。(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
委托代理人胡XX(胡XX之父)(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戴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沱江支行。
代表人徐XX,该行行长。
上述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XX。
上诉人刘XX、蒋XX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二初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刘XX、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胡XX,被上诉人胡XX的委托代理人胡XX、戴XX,被上诉人罗XX、湖南江华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江运行的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华瑶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华瑶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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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