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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公司诉北京市地税局制作招标文件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某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钮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上诉人某电子有限公司因认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制作招标文件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7)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市地税局在进行税控收款机、税控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活动中,作为招标方制作招标文件的行为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某公司针对上述招标文件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某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某公司上诉认为市地税局作为国家税收行政机关,进行的此次招标活动属于某履行其税收监管职责的行为,并以此为由提出撤销一审裁定,并判令市地税局重新制作招标文件以及确认此次中标无效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某公司如认为此次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杰

代理审判员乔军

代理审判员何君慧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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