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隋某诉海淀区建委拆迁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X区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上诉人隋某因拆迁行政许可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7)海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隋某以位于某京市X区的房屋处于某国土房管拆许字(2003)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拆迁许可证》的核发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撤销《拆迁许可证》。由于某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X号终审民事判决,已经判令隋某、隋某将上述房屋腾空交付给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因此,根据民事判决所羁束的内容,隋某已不具备针对《拆迁许可证》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隋某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隋某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菲

代理审判员司品华

代理审判员贾志刚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