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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与被告林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平潭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卓某某,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林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6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55×2风机及110×2风机各一台,风带600米,合计货款179000元。2009年6月19日,被告书面确认尚欠原告货款合计149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欠款未果。因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49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计16943.16元(上述利息至2011年11月21日,之后逾期付款的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至2012年4月1日止被告林某欠原告马某货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元整(149000元),分两期归还。

即2012年4月30日前偿还欠款伍万元整(50000元);

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欠款玖万玖仟元整(99000元);

二、若上述欠款有一笔未及时支付,马某均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3619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上述协议,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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