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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石河镇银花米厂不服(2010)天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门市X镇银花米厂。住所地,天门市X镇X路。

代表人杨某某,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金晓葵、郑某某,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琴秀,天门市横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天门市X镇银花米厂因与被上诉人蒲某某、张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0)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天门市X镇银花米厂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门市X镇银花米厂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门市X镇银花米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天门市X镇银花米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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