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男,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7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一分局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4日16时左右,被害人孙某与本村X区X乡X村找李某力(孙某甲舅父),当孙某得知其舅父李某力与后面邻居被告人李某某家有矛盾时,就光着背,掂个长把铲子去被告人李某某家问事,并与外出归来的被告人李某某发生厮打,被告人李某某用铁锹将孙某打倒,锁上自家大门逃走。后来赶到的孙某甲舅父李某力与孙某乙一起用木头撞开被告人李某某家大门后,将孙某送进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孙某甲伤情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案情及赔付情况,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至1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4日16时左右,被害人孙某与本村X区X乡X村找李某力(孙某甲舅父),当孙某得知其舅父李某力与后面邻居被告人李某某家有矛盾时,就光着背,掂个长把铲子去被告人李某某家问事,并与外出归来的被告人李某某发生厮打,被告人李某某用铁锹将孙某打倒,锁上自家大门逃走。后来赶到的孙某甲舅父李某力与孙某乙一起用木头撞开被告人李某某家大门后,将孙某送进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孙某甲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就民事赔偿同被害人豆战新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7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甲陈述,证人李某雪、孙某乙、祝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提取证据笔录、作案工具及伤情照片、调解协议及领条、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害人孙某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李某某家人已就民事部分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国君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艳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