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4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侯审,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王某乙,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某○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惠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丽娜
审判员张兴成
代理审判员汪某咏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