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岳志勇(特别授权),男,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邵阳市X组织机构代码(略)-8。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乙(特别授权),男,该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局工伤保险科科员。
第三人邵阳市高档汽车维修中心,住所邵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男,该企业业主。
原告何某不服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邵工伤认字[2011]X号工伤认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建锋
审判员刘某波
人民陪审员杨敏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邹慧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适用于某列范围: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