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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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故意伤害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季某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刑事判决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履行情况记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曾因犯罪被判刑,依法可酌情从严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章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章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季某因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赋/p>

审判员洪云娣

代理审判员周嘉

书记员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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