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许某与被告谢某乙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民初字第X号

原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无业,住(略)。

被告:谢某乙,男,44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谢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因被告谢某乙已将所借之款还清了,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立案后因被告谢某乙已将所借之款还清了,原告为此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李文斌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红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