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某。
申请再审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某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永才
审判员吕娅
审判员安端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姚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