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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164号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乡。委托代理人刘贤锋,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个体户,住资兴市X路。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个体户,住资兴市X路。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守文,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黄荣人民陪审员袁春美人民陪审员郑伟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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