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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201号原告刘XX诉被告曹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大埔县人,住资兴市鲤鱼江。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大埔县人,住资兴市鲤鱼江,特别授权。被告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居民,住资兴市X区X路。原告刘XX诉被告曹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曹XX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2012年3月30日,本院通知原告预交公告费用,但原告逾期未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黄荣审判员赵伟人民陪审员袁春美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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