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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X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村X乡桴江村关坝、高某、牛某、拱某、十某、韩某、卜某、龚某村X乡人民政府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莫某某。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唐某甲。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唐某乙。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唐某丙。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唐某丁。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唐某戊。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邓某己。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唐某庚。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唐某辛。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唐某壬。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邓某癸,男,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邓某某。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韩某某,男,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卜某某。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龚某某,男,该组组长。

诉讼代表人唐某某。

被执行人永州市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男,该乡乡长。

零陵区X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村X乡X村关坝、高某、牛某、拱某、十某、韩某、卜某、龚某村X乡人民政府林木分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某第一款(十某)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永中法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由零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零陵区X区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某日

书记员伍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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