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张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
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X诉被告肖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宜章独任审判,同年2月24日,本案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生男孩陈X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7月被告外出打工,甚少回家,夫妻长期分居,致夫妻关系失和。2009年3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未获本院准许。嗣后,原、被告关系无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请离婚。审理中,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肖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陈XX随原告陈XX共同生活;
三、原告陈XX给付被告肖X出售X市X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分割款人民币100,000元(给付方法:2010年4月9日给付50,000元,2011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50,000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4月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沙卫明
代理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施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