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曾某。
申请执行人黄某甲。
被执行人黄某乙。
利害关系人黄某林。
利害关系人黄某青。
申请复议人曾某不服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1年10月8日作出的(2011)蓝法执异字第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曾某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的报告。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曾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报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曾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光耀
审判员陈连明
审判员郭宝元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