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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不服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1年10月8日作出的(2011)蓝法执异字第1号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曾某。

申请执行人黄某甲。

被执行人黄某乙。

利害关系人黄某林。

利害关系人黄某青。

申请复议人曾某不服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1年10月8日作出的(2011)蓝法执异字第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曾某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的报告。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曾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报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曾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光耀

审判员陈连明

审判员郭宝元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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