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金二十二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左家庄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凯,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
原告金二十二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金二十二世纪公司)与被告肖某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二十二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凯、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二十二世纪公司起诉称:因业务需要,我公司与肖某分别于2011年2月15日和2011年3月1日签订了《视频交易岛程序开发保密协议》(简称《保密协议》)和《视频交易岛系统升级软件开发承包责任书》(简称《承包责任书》),约定由肖某对视频交易岛系统软件进行升级开发。我公司依约向肖某提供了已经运行的交易岛全部源程序代码和升级开发的静态网页,并支付了6000元软件开发预付款。后因肖某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2011年7月7日,我公司与肖某又签署了《肖某按期完成软件开发承包任务承诺书》(简称《承诺书》),约定肖某如不能在期限内完成相关任务,应退还前期已经领取的6000元软件开发预付款。后,因肖某未能如期完成上述任务,我公司又与肖某签署协议,确认了未能完成任务的事实,并终止了双方合作。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肖某退还我公司支付的软件开发费预付款6000元。
被告肖某答辩称:我确实收到了软件开发费预付款6000元,但是我已经依约开发了涉案软件,因此不同意金二十二世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5日,金二十二世纪公司与肖某签订《保密协议》,通过协议肖某保证不保留亦不对外泄露视频交易岛源程序代码,并承诺项目完成前不中途退出,如果中途退出,将所有收入退还金二十二世纪公司。
2011年3月1日,金二十二世纪公司与肖某、张立国签订了《承包责任书》,就视频交易岛软件的相关开发工作主要约定如下内容:一、软件开发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1、前台工时安排:第一阶段前台43个行业和主页显示和搜索实现功能,2011年2月23日至2011年3月9日;第二阶段前台43个行业会员商务中心注册和发布各种信息,会员商务中心实现设计功能,2011年3月9日至2011年3月23日;2、分工:第一阶段:主要功能代码编写:肖某负责前台搜索功能代码的编写,张立国负责前台分页功能代码的编写。测试成功后相互交换代码并且互相告知只用方法和功能,熟知相互代码后,肖某负责21个行业栏目和主页代码编写,张立国负责22行业栏目的代码编写。前台开发费4000元,每人2000元;3、第二阶段,后台管理工时安排,2011年3月23日至2011年4月23日实现后台管理各行业栏目设计功能;后台开发费4000元,每人2000元;4、视频交易岛试运行工时安排,2011年3月23日至2011年4月23日,测试运行经费4000元,每人2000元;二、承包开发费总额共计12000元,肖某6000元,张立国6000元;三、任务经费支付办法:1、承包责任人完成前台工时安排,实现前台功能模块设计要求,任务方支付4000元;2、承包责任人完成后台管理工时安排,实现后台管理功能模块设计要求,任务方支付4000元;3、承包责任人完成视频交易岛测试运行技术要求,实现前后台管理所有功能模块设计要求,测试期结束后任务方支付4000元。
2011年7月6日,金二十二世纪公司与肖某签署了《承包软件开发实现功能及验收标准》,对肖某就涉案软件的开发实现功能进行了细化约定。次日,金二十二世纪公司与肖某签订《承诺书》,约定:肖某于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止自由安排时间在家完成软件开发承包任务;肖某确认在2011年8月10日前按照jydX-X-X所有表已经核对后的数据库,完成视频交易岛后台管理全部内容并符合验收标准的JSP程序代码设计要求,没有程序漏洞,并将全部源程序代码毫无保留地交给金二十二世纪公司;如果超过2011年8月10日,肖某仍没有完成上述任务,肖某每迟延一天完成上述任务,每天扣除软件开发费100元,如果肖某在2011年8月30日截止日期仍没有完成上述任务,肖某将前期已经领取的软件开发预付款6000元全部退还金二十二世纪公司,双方合作终止;自2011年7月6日至2011年8月10日期间,肖某每两天将视频交易岛后台管理全部内容JSP源程序代码通过邮箱或QQ发送给金二十二世纪公司,周六、日顺延,如果肖某违反已经签署的承诺,金二十二世纪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双方的合作,肖某将前期已经领取的软件开发费预付款6000元全部退还给金二十二世纪公司,双方合作终止。
2011年9月25日,金二十二世纪公司与肖某共同签署书面确认文件,载明:肖某自2011年2月15日至2011年9月25日承接金二十二世纪公司视频交易岛软件升级开发工作,截止2011年9月25日,肖某未完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后台管理页面,双方终止软件开发合作。
诉讼中,肖某认可其收到了金二十二世纪公司的软件开发费预付款6000元。
以上事实,有《保密协议》、《承包责任书》、《承包软件开发实现功能及验收标准》、《承诺书》、书面确认文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金二十二世纪公司与肖某签署的《保密协议》、《承包责任书》、《承包软件开发实现功能及验收标准》、《承诺书》以及书面确认文件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相关文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某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根据《承包责任书》、《承包软件开发实现功能及验收标准》以及《承诺书》的约定,肖某应当在2011年8月10日前完成上述文件约定的视频交易岛系统软件升级开发功能。肖某虽然提出其已经完成相关软件开发任务的答辩意见,但这与肖某通过书面文件确认截止2011年9月25日其未能完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后台管理页面,其与金二十二世纪公司已经终止软件开发合作的内容相互矛盾,且肖某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已经完成了上述合同义务。综上,对于某某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按照双方《承诺书》的约定,肖某应当将已经领取的软件开发费预付款6000元退还金二十二世纪公司。故,对于某二十二世纪公司要求肖某退还软件开发费预付款6000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某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二十二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预付款六千元。
如果被告肖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肖某负担(于某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某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长赵刚
人民陪审员张勇
人民陪审员杨凯萍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郭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