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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12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赵生健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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