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锅炉厂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原告上海某锅炉厂诉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7月1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以无行政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锅炉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某锅炉厂负担。
审判长张文忠
审判员缪红娟
代理审判员盛炯
书记员成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