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略)。
被告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吴全弟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牛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