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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永州市湘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永中执恢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永州市湘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市X区潇湘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陈某涛与永州市湘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永中法立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郭宝元

审判员陈某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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