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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人。

被告安某,男,基本情况不详,本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吴全弟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牛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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