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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史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裴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裴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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