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厚成、喻方芳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蒋某,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之后,本院组织了庭后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的共同财产位于某沙市X区X栋X房(安置房)由周某占有使用,位于某蓉中路一段唐朝大厦2005房的盲人按摩店归周某所有;
三、周某自愿给予王某经济补偿100000元,限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清;
四、双方婚生子王某由周某抚养至独立生活,王某每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医疗费及教育费凭有效票据各自承担一半。
五、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财产分割费500元,共计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某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