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长沙市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熊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沙市某公司与被告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厚成、喻方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7日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长沙市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支付长沙市某公司承包工程管理费163000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50000元;在2012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50000元;在2013年2月28日之前支付63000元;
二、如张某违反上述第一项的约定未按期及时支付欠款,长沙市某公司有权就张某尚未支付的全部欠款申请执行;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4079元,减半收取2039.5元及公告费260元,共计2299.5元,原告长沙市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强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