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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1-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44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之一3-4首层。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欣然,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东塔X楼。

负责人卢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镇慧,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镇慧,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担保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路X号南珠广场内的御泉阁A座共27套商品房和御泉阁B座共18套商品房是原告与开发商广州市南怡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而分得的物业,双方于2001年9月25日签订了一份《物业所有权确认书》。2001年11月18日,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分公司)和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一建公司)以其开发的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拖欠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天河支行)1050万元贷款本息己被法院判决限期偿还又无力偿还为由,请求原告协助其向工行天河支行提供物业担保,并向原告提供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穗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经三方协商,共同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确认书》,主要约定由原告为城建分公司和省一建公司就如何偿还工行天河支行有关判决书项下借款本息等费用的行为向工行天河支行提供附件一内所记载的45套商品房作为还款的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额为人民币1350万元为限;城建分公司承诺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补偿,逾期还款时优先以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的物业抵债;省一建公司承诺对城建分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省一建公司根据原告的承诺于2001年11月23日与工行天河支行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原告为履行确认书,促请开发商于2001年12月18日召开了董事会议,同意将上述45套商品房为省一建公司向工行天河支行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02年4月22日通过开发商配合工行天河支行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上述有关协议和确认书达成后,因城建分公司开发的羊城国际商贸中心竣工验收工作一再受阻,未能将物业套现偿还工行天河支行债务,最终通过开发商将原告南珠广场的商品房出售所得售房款逐步偿还给工行天河支行。根据开发商于2003年7月3日出具的证明材料,截至2003年6月27日止,工行天河支行共从原告的商品房销售中收回人民币(略).66元,原告于2003年7月8日向两被告发出'关于要求确认售房款金额的函',城建分公司己予以确认。

鉴于城建分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城建分公司己无力在短期内偿还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全部债务,也难以兑现其以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物业优先抵债的诺言,原告唯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据此,请求判令:1、城建分公司在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款人民币(略).66元及补偿款人民币100万元给原告;2、省一建公司对城建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由城建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确认至2004年11月4日止尚欠原告款项人民币(略).66元以及补偿款人民币100万元;

二、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因'羊城国际商贸中心'收尾工程急需资金,无力以现金方式偿还原告欠款,现承诺以'羊城国际商贸中心'等值的物业抵债给原告,原告同意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以物抵债的方式终结本案纠纷,抵债物业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如下:广州市X路X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首层X号商铺,面积675.81平方米。双方不再作退补结算;

三、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保证于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把上述物业移交给原告,如存在法院等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手续,由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负责向法院等司法机关申请办理解封手续,法院解封之日即视为移交的时间。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应负责协助原告办理物业的确权和产权过户手续;

四、如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在一年内不能为原告办理'羊城国际商贸中心'首层168商铺的确权及过户到原告名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立即偿还本案上述欠款,并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银行利息,且由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本案诉讼费用(略)元由原告和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各负担(略)元,原告已预交本案诉讼费用法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直接支付(略)元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炜

代理审判员蔡粤海

代理审判员李静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俏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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