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苏某与被上诉人谭某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谭某在一审中起诉称:双方于1994年结婚,2004年办理离婚,后复婚。现被告又起诉离婚,原告发现被告与其弟弟在2007年在昌平区某地购买别墅一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名下的份额属原被告共同所有。
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苏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X区,应由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被告苏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苏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苏某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某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苏某负担(于某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代理审判员李妮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贾文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