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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立,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44年6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被上诉人王某某于2009年4月8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拆除建在原告承包土地上的两间房屋。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立,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某梅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文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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