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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邝某诉被告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邝某,男,汉族,永兴县人。

被告康某,男,汉族,永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诉被告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某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邝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丁秋萍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谢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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