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邝某,男,汉族,永兴县人。
被告康某,男,汉族,永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诉被告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某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邝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丁秋萍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谢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