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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X年X月X日生.

被告桂阳县X村X组(又称桂阳县X村X组)

代表人王某某,男,该组组长,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彭某诉被告桂阳县X村X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彭某诉称,原告夫妻是被告桂阳县X村民,1989年起在本组依法承包责任田2.66亩(其中二类田1.1亩,五类田1.56亩),1992年,被告以原告欠组里1000元未还为由,单方面强制收回,原告多次要求返还未果,至今已20年,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权,造成经济损失36176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损失36176元。

被告桂阳县X村X组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愿意与原告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桂阳县X村X组自愿于2012年3月5日之前返还原告李某、彭某家庭承包责任田2.66亩(地点:阳山岭下小山塘约2亩,不足以后再补)。

二、被告桂阳县X村X组自愿于2012年3月5日之前赔偿原告李某、彭某经济损失31700元。

三、其它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被告桂阳县X村X组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宁建道

审判员曹文斌

人民陪审员谢某桂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文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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