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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史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赵某,经理。

上诉人某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某、梁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韩某、郭某及原审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某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某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某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负担(于某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杨某国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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