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张某于2011年6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张某负担(于某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从宇
审判员段丽萍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