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乔xx2,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滑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乔xx诉被告滑xx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xx的委托代理人乔xx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滑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xx诉称,原告和被告原系洛阳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同事,2008年2月19日,被告以帮助原告购买中州世纪住房为由,收取原告现金50000元,可时至今日,被告既未帮助原告购买中州世纪的住房,也没有在别处帮助原告购买房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钱,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退还。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2、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滑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9日,被告滑xx以帮原告买房为名,收取原告现金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乔xx现金伍万元整,系中州世纪住房首付款。后房子没有买成,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钱,被告推托不还,原告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收条、陈述等在卷资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滑xx收取原告购房款后,未能为原告办成购房事宜,应将收取的钱款退还原告。被告滑xx不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滑xx返还原告乔x元。该款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滑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六斌
人民陪审员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刘丽群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