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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某某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西安市某某小学门卫,住(略)。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某某小学,住所地西安市北关自强西路。

法定代表人屈某,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某某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的(2008)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某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缴纳社会保险金,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杨某已于2011年11月17日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某某小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共计支付29000元即全部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杨某于2011年11月28日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8)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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