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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赛高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1190.37元。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41190.37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某某发还,申请执行人某某出具收条并认可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41190.37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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