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甲,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被告胡某乙,男,195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义庆娟,江永县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健康权纠纷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晓芳独任审理,于2012年3月2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游小燕担任记录。原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义庆娟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胡某乙一次性向原告胡某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800元(已当庭兑付);
二、原告胡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原告胡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3月2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晓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游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