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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甲,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被告胡某乙,男,195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义庆娟,江永县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健康权纠纷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晓芳独任审理,于2012年3月2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游小燕担任记录。原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义庆娟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胡某乙一次性向原告胡某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800元(已当庭兑付);

二、原告胡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原告胡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3月2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晓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游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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