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的(2008)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200元(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孩子抚养费)。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72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之委托代理人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720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