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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某某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567.5元。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17567.5元,并已向某某发还,申请执行人某某出具收款收条。至此,本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院已执行17567.5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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