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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诉曹XX、吴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

被告曹XX。

被告吴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曹XX、吴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曹XX、吴XX位于某兴市X区XX住宅(价值10万元的部分),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曹XX、吴XX位于某兴市X区XX号住宅(价值10万元的部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杜钢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道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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